数据治理数据所有者
个人为数据的所有者,具有对数据的一切,包括数据知情权(含采集知情权、用途知情权、公示知情权、转移知情权等)、数据的同意权(所有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得到用户的授权允许)、数据的销毁权(可以要求修改)。
数据同意权是法案的,将数据处理活动限制在用户同意的范围内,将未经用户同意的处理活动(采集、存储、适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)定义为行为。
国家单位是本轮数字化浪潮的主要推动者
既然国家将数字化建设提升到全社会的角度,提升到促经济保增长的高度,那么数字化建设涉及的数据资源产权、交易流通、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内容,离不开的主导,其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设立也是的主要职责。所以说,将是数字化建设的当但,在此过程中,头部企业将协助完成标准和规范的编制,中小技术企业将更着眼于数字化服务内容。
数据治理GDPR带来的影响
不过关于GDPR带来的影响,我们也不该盲目悲观,还是有可借鉴之处。首先应该认识到,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之间,永远不可能找到的平衡点,根据形势进行动态平衡才是途径。短期内,我们在大方向上应该坚持经济发展以造福于国民,毕竟数字经济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;但长远考虑,国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是逐渐加强的,提升企业的公信力势在必行,单纯依靠企业的自觉很难赢得公民的信任,因此需要国家在小化影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从立法层面不断完善,方能达成目标。
数据治理敏感数据分布
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推进,企业数据不仅在数量上呈现式递增的趋势,同时数据还具有类别多样化、环境复杂化等特点。由于企业数据大多分散存放于企业内部的业务系统和数据仓库中,所以管理者对于敏感数据数据分布情况难以进行把控,给敏感数据、数据的规范化管理造成很大难度。难度。现在市面上有很多识别敏感数据的工具和技术,能够对结构化的敏感数据进行识别并发现,而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识别起来较为困难,程度较低。